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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發放工資標準如下: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病假的期限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是勞動者因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發放勞動者的病假工資。同時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安排有關的治病假期。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