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勞動法》第十五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收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工商戶、農民、城鎮居民使用童工”。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壹至十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醫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對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童工自願打工犯法嗎
即便童工自願打工,單位雇傭也是違法的。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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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