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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制度規定應回避的親屬關系包括

法律分析: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規定應回避的親屬關系包括:(壹)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為了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權力運行制約機制,防止利益沖突,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公務員回避,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務員在有關職位擔任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執行公務等作出限制或者調整。

公務員任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所在機關提出回避建議。

(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並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機關。在報任免機關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務員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原則上在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調整。壹般由領導職務層次較低或者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壹方回避;領導職務層次相同或者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壹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