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意見書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鑒定部門鑒定並出具的鑒定結論,由於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並且存在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趨動性,對此種方式產生的鑒定結論的證據力應具體分析:
(1)對於當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鑒定結論必須進行審查,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否則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
(2)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該鑒定結論沒有異議,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的,在質證後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3)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並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其鑒定結論沒有效力。
法醫鑒定不簽字行嗎
法醫鑒定意見書不簽字不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壹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壹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壹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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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於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