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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怎麽算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方法: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範圍為: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所得,由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