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休假的定義與意義
年休假,即勞動者在連續工作滿壹定年限後,依法享有的帶薪休假。它是勞動者休息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二、年休假的天數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天數如下: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此外,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年休假的安排與調整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勞動者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
年休天數的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不同的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統籌安排勞動者的年休假,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對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