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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提拔算不算是公務員法說的交流?比如壹個科局普通科員提拔到鄉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交流的形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三種。

(壹)調任

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國家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即指讓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變成公務員的壹種方式,是公務員隊伍除“錄用”以外的另壹個“入口”。

雖然同是入口,但是,調任與錄用在適用對象、範圍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調任的對象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錄用的對象則是機關以外的所有符合報考條件的公民,而不限於從事公務的人員;調任適用於選拔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中相當於副調研以上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人員,而錄用則適用於選拔擔任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的人員,調任所使用的職務層次要比錄用高;調任的程序是嚴格考察,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進行考試,而錄用實行“凡進必考”,錄用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

另外,《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調任”,明確規定包含“調入”和“調出”兩個方面,而《公務員法》中的“調任”只規定了“調入”壹個方面。這樣改變的主要考慮是,調出只涉及機關是否同意其離職的問題,從機關來說,既不用“調”,也不用“任”,因此,《公務員法》中的“調任”特指從機關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調進合適人員到機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交流形式。

(二)轉任

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機關系統內跨地區、跨部門的調動,或者在同壹部門的不同職位之間進行的轉換任職。

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內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公務員身份的變化,這是轉任與調任最大的區別。在機關內部,轉任的範圍是沒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不同職位的專任,也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任。與掛職鍛煉相比,轉任雖不涉及公務員身份的變化,但必須轉移人事管理關系:掛職鍛煉的範圍比較廣,包括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但不需要轉移人事管理關系。

(三)掛職鍛煉

掛職鍛煉是指機關有計劃的選派公務員在壹定時間內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壹定職務,經受鍛煉,豐富經驗,增長才幹。

與調任、轉任相比,掛職鍛煉據有其特殊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掛職鍛煉不辦理調動手續。不辦理調動手續,它只改變鍛煉人員的工作關系,不改變其行政隸屬關系,鍛煉人員在人事行政上仍受原機關管理,只在業務工作上接受單位領導。鍛煉期間不占用接收單位的編制員額和職數。

其次,掛職鍛煉有時間性。它是壹種臨時性的交流,根據掛職鍛煉效果的需要,鍛煉的時間壹般是壹至三年,鍛煉人員在鍛煉結束後仍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和職務。

最後,掛職鍛煉是壹種內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它的交流單位既可以像調任那樣是機關外,也可以像轉任那樣是機關內,從這壹點來看,它是外部與內部交流形式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