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轄各區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城市規劃。國土、計劃、市政、林業、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廣州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城市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
分區綠化控制詳細規劃,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市轄各區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建制鎮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在批準後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功能,利用和保護本市自然與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綠化地,居住區綠化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綠地率和城市人均公***綠化地面積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按照近期、中長期分步實現。城市綠化規劃的近期目標,應當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城市綠化規劃的中長期目標,應當達到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綠化各項指標。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5%;在舊城區的,不低於40%。
(二)高等院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35%。
(三)經環境保護部門鑒定屬於有毒有害的重汙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低於4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建築設施,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於30%;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於20%。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5%。其中公***綠地人均面積,居住區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於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
(六)主幹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於20%;次幹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於的15%。
(七)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於20%。
(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5%。
新建大型公***建築,在符合公***安全的要求下,應建造天臺花園。第九條 城市公***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及小品。
各類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小遊園建設的綠化種植用地面積,不低於小遊園用地面積的70%;遊覽、休憩、服務性建築的用地面積,不超過小遊園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75%。第十條 城市防護綠地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城市幹道規劃紅線外側建築物的退縮地帶和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的不準建築區,除按城市規劃設置人流集散場地外,均應用於建造隔離綠化帶。其寬分別為:城市幹道規劃紅線寬度26米以下的,兩側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兩側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兩側各不少於10米。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不準建築區的隔離綠化帶寬度,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縣(市)道各10米,鄉(鎮)道各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應當進行綠化。
(三)鐵路沿線兩側隔離綠化帶寬度各不少於20米。
(四)高壓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的寬度,550千伏的,不少於50米;220千伏的,不少於36米;110千伏的,不少於24米。
(五)沿湧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5米,江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於30米;水源涵養林寬度各不少於100米;流溪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廣州河段的防護綠化,必須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時還應滿足風景遊覽功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