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級黨政群機關,包括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聯,各人民團體。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嚴格先審批、後出差的報批程序,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各單位應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和轉變作風的要求,根據年度預算合理安排公務出差,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各單位年度差旅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七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飛機、輪船、火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
工具
級別 飛機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頭等艙 壹等艙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壹等軟座 憑據報銷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普通艙經濟艙 二等艙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壹等座,全列軟席列車壹等軟座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普通艙經濟艙 二等艙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憑據報銷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特殊情況需要,隨行壹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九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壹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壹份。所在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住宿標準
級別 省內 省外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750 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的標準(見附表)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430 其余人員 300
第十四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或各地定點接待賓館住宿。
第四章夥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夥食費補助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地區 省內 省外 內地 甘孜、阿壩、涼山 標準 100 120 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的標準(見附表)
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幹使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九條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費用。
第二十條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標準包幹使用。其中:省內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壹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三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四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夥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的目的地標準報銷。
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公雜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壹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壹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它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九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發的《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同時廢止,其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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