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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請病假不能超過多少天

公務員請病假不能超過三十天。

當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四十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則其不再享受下壹年度的年休假。病假長短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確定的。

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愈的證明;

4、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綜上所述,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以醫院的證明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