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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壹般幾年

前期物業合同期限是幾年在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要由雙方協商而定,壹般情況下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二年至五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體期限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最長至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前期物業管理委托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顧問管理。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人員負責物業管理運作,同時聘請專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運作提供顧問指導。

2、合作管理。開發建設單位與專業管理企業合作組成管理機構,負責物業的管理運作,管理機構壹般由專業管理企業委托人員主持工作。

3、全權委托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全權委托專業管理企業負責物業管理,他們不參與任何實際的管理運作。了解雙方的合作意向,確定合適的委托方式,是前期物業管理權委托成功的前提。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