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期規定:
(壹)婚假: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10天假期。
(二)喪假:若是員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嶽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喪假。若是外地的員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給,但路費自理。
(三)探親假:關於探親假,針對的對象是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固定員工。凡是在以上單位工作滿壹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壹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壹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壹方探親假壹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壹次的,可以2年給假壹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與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分別計算。
(四)病假: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第1年為3個月,後每增加1年為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合同約定長於上述期限的從約定。經鑒定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當延長醫療期,總計不得低於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五)年休假:
1、享受條件:職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數壹般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年休假天數特別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5、如何享受年休假?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二、假期待遇規定:
(壹)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假期工資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二)病假工資:連續休假在6月以內的病假工資:
工作不滿2年按本人工資60%工作不滿4年按本人工資70%工作不滿6年按本人工資80%工作不滿8年按本人工資90%工作滿8年以上按本人工資100%連續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工作不滿1年按本人工資40%工作不滿3年按本人工資50%工作滿3年以上按本人工資60%本人工資按正常出勤工資的70%計算。病假工資及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三)年休假工資:
1、休假期間: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
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2、未休年假:
(1)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4)約定優先: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5)違法處理: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