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依據這壹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並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裏的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且僅限於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發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同具備的特征。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即可以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從而享有與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在訴訟中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等。但什麽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壹歸納、探討。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壹、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行政機關對實施同壹違法行為的兩個以上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壹部分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壹部分人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因實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等)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壹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有關民事爭議所作的處理或者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爭議另壹方當事人未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另壹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中的壹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壹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起訴的另壹方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於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應行政主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幾個行政機關***同實施某壹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壹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 2、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因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能成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 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準關系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壹行政機關批準,批準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 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於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後,可向其追償。 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於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