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