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協調員或四級(具備以下條件之壹者):本職業見習工作2年以上,經本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中等專業以上同等學力。
2、助理勞動關系協調師或三級(具備以下條件之壹者):本職業見習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
3、勞動關系協調師或二級(具備以下條件之壹者):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本職業培訓規定標準學時數;大專以上或同等學力並從事相關工作壹年以上者。
4、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或壹級(具備以下條件之壹者):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8年以上,經本職業高訓標準學時數;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力並從事相關工作壹年以上者。
5、勞動關系協調員是從事宣傳和監督勞動保障法律實施、管理勞動合同、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系的專業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