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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

1、丙市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不適當。因本案管轄權屬於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

4、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不視為。因為如果裁定異議不成立,B公司必須應訴,為防止開庭時毫無準備而導致訴訟不利,B有權委托代理律師去閱卷、辦理委托手續和打聽開庭日期。

6、不能。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7、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處於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訴訟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8、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9、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