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學校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安全教育與管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學校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遵循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體現了新時代學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導向和定位。
學校安全工作涉及社會不同主體,關系各類安全的各個方面,為推動形成完善的學校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體系,《條例》明確了各方的職責義務。
強化政府的托底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建立有關部門參與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機制,納入教育督導,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進行規劃、選址,保障選址安全,為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配備專職保安員。詳細列明了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明確學校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全面負責。規定學生家長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
學校直接面對學生,具體實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園安全工作的主體。
《條例》系統、全面規定了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職責,細化了學校對學生、學生家長、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和方式,規定學校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針對未成年學生、幼兒的特點,規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加強幼兒保育監管、上下學時段維護校門口秩序、易擁擠場所時段專人疏導、對低年級學生和幼兒實行交接制度;
將安全覆蓋到學校每壹個角落,規定了學校對校內建築物、構築物、懸掛物、校門口、特種設備、宿舍、教學實驗室、道路、車輛等設施、設備、場所、區域的安全管理;
對當前社會關註度較高的學校消防安全、網絡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集體活動安全、實習安全也做了具體規定。
此外,《條例》規定了學校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建立考勤制度以及關註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學生,體現學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