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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打人案件應該服什麽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壹、魯某某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從警情通報中,當我們知曉魯某某對幼兒園男童以及其年事已高的祖父動手,並致使其身心受到損傷,根據我們樸素的情感而言,有著不可容忍的違法性。對其負擔法律責任的分析,既是對魯某某魯莽行為的有效認識,也益於我們對類似行為形成理性認識,對日後遇到類似事件的處理有壹定的評估。

(壹)類似案件行為人可能負擔的行政責任

通報中明確說明“刑事拘留”,是壹種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即意味著魯某某被移送審查起訴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已經超越壹般違法行為的範疇,涉嫌犯罪行為

當然,雖本案應不會再涉及行政責任,在類似事件中,對幼童及老年人的毆打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有如本案中,被掌摑男童可以推知尚在讀幼兒園,屬於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而祖父則系64周歲,屬於第43條加重處罰情形;在類似事件下,即便行為人認為自己“下手不重”,也可能需要承擔“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魯某某可能負擔的刑事責任

如本案魯某某已被刑拘,同時結合警情通報,涉嫌的主要罪名是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第1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祖父祖某某,“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結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推測祖某某的損傷程度。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重傷二級 四肢長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輕傷壹級 四肢長骨骨折畸形愈合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輕傷二級 四肢長骨骨折;通常情形下,祖某某的骨折可能被認定為輕傷二級。

綜合評定下,行為人魯某某,對幼童及祖某某進行毆打,且導致祖某某的人身健康招致傷害,其腿部骨折可能被認定為輕傷;同時,魯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祖某某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魯某某也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及責任阻卻事由,故其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考類似案例,魯某某存在造成他人輕傷的違法行為,若能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其刑期可能可以在壹年半以下

相似案例(案例相似點:故意傷害;致他人腿部骨折)

“嚴雪峰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來源:嚴雪峰壹審刑事判決書(2018)湘07刑初17號文書全文 (“王斌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

案例來源:王斌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冀07刑終240號文書全文 (“易新明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來源:易新明故意傷害罪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2021)湘06刑終192號文書全文 (三)魯某某可能負擔的民事責任

魯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當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被提起並不取決於魯某某。兩種訴訟在賠償範圍上的主要差異,於本案中系是否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壹款前半句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以及第1183條第1款,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祖某某可能可以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以及精神損害賠償。但若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便不能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預估賠償額在萬余元

二、遇到類似事件的處理方式?

自己尚未為人父母,不敢妄自論斷合格的父母應該怎麽做,但從孩子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在幼兒園被戳破頭皮的男童,還是對方男童,都希望父母、老師能夠理性介入。

本案中,魯某某的處理方法顯然是錯誤的,且不談其被判刑後,將對個人職業以及孩子未來工作產生多少客觀的障礙,僅對當時的孩子而言,也是很糟糕的示範。對於幼兒園孩子,父母的行為往往是其主要模仿對象,而魯某某的此種睚眥必報的觀念,無疑在向孩子宣揚同態報復的錯誤做法,讓孩子相信拳頭才是決定壹切的。那麽,揮向弱者的拳頭是否還將揮向更弱者?

當然,若說小孩子不懂事雲雲,認為只是普通的玩鬧,也是不負責任的。幼兒園的孩子其已經開始形成模糊的是非觀念,即便是過失傷害到他人,即便其不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應該讓其知道此種行為的錯誤性,讓家長老師加強管護。許多校園的霸淩事件,又何嘗不是被施以“不懂事”的幌子而被輕視了呢?

小時候我在體育課不小心將實心球砸到了突然跑過的同學的腦袋,內疚感讓我每天痛苦萬分,而又不敢告訴父母,但當我的父母終於從因害怕愧疚在夜裏痛苦的我這知道了事情的經過,他們沒有指責,沒有打罵,只是立刻聯系了老師,問來了對方父母的聯系方式,並同他們約定了時間地點,拿著牛奶帶著我壹起登門道歉,後來我和這位同學反倒成為了很好的朋友。此事之後,第壹,當我發現真的承擔責任並沒有那麽可怕的時候,我變得更有責任感了;第二,家長的態度能影響孩子的許多處事方式。對於此類事件,我覺得父母,尤其是傷人者的父母,若孩子有故意傷害他人的可能,則應當在學校,在老師見證的情況下,向受傷害的孩子及父母道歉,進行應有的賠償;若孩子可能是無心之失,也應當即時公開或私下向對方補償並表示遷移。至於受害方的孩子家長,也應當更為的寬容壹些,孩子間的摩擦沖突,並不是“不懂事”這麽無關痛癢,但也不是什麽妳死我活的反目成仇,在父母和老師的幫助下,可以解決沖突帶來的壹時傷害,孩子也應當被給予空間、自由和尊嚴,去嘗試建立長期友好的同學關系

但不排除遇到蠻橫無理的父母,又遇上不負責任的校方,受害方父母要做的,不是展示妳孩子打我孩子,我就打妳孩子的“強淩弱”的同樣霸道蠻橫的舉動,而是讓孩子明白現代社會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途徑,不過此時的問題已經不是孩子與孩子的摩擦沖突了,而是受害方父母為自己的孩子向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學校所主張權利的問題了,不排除尋求法律的幫助。

《民法典》第1201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魯某某會因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但後續孩子情緒的安撫,幼兒園被戳破頭皮的孩子的安撫、賠償、心理疏導等問題,同樣值得我們的關註,希望有關單位能及時完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