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我國對p2p網絡貸款有哪些監管措施
目前監管還沒有落地,出來的主要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暫時還是沒有落地。P2P監管要求第壹確定P2P性質為網絡借貸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第二,平臺不能有資金池,自融和關聯自擔保。第四,監管屬於分類監管,網絡備案屬於電信部門,註冊屬於工商管理部門,日常數據管理備案屬於銀監部門,征信需要央行征信機構。雖然監管細則有很多期待,更多的需要投資人學習網貸知識,監管細則明確指出,投資人需要具備風險承受能力,也就是風險自擔。
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麽規定
壹、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壹)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壹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絡清理整頓工作
(壹)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絡(互聯網)公司;暫停新增批公司跨省(區、市)開展業務。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批準開業。
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範網絡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的網絡,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壹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絡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絡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壹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壹)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壹)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采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絡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壹)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註重長效,確保規範整頓工作效果
(壹)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享平臺,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壹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範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擴展資料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壹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