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工非因工死亡撫恤標準
第壹章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7]9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問師,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準見附表。
(壹)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壹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壹)、(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準。
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範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3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表
單位:元/月、人
地 區
補助標準
濟南市:市中區、天橋區、歷下區、槐蔭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臨淄區
東營市
煙臺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
280
濟南市: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
青島市: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
淄博市: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
棗莊市:市中區、薛城區、騰州市
煙臺市:牟平區、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濰城區、奎文區、壽光市
濟寧市: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市、鄒城市、曲阜市
250
濟南市:濟陽縣、商河縣
淄博市:沂源縣、高青縣
濰坊市:寒亭區、坊子區、青州市、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
濟寧市:微山縣、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萊蕪市
臨沂市: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
濱州市:濱城區、博興縣、鄒平縣
220
棗莊市:嶧城區、臺兒莊區、山亭區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蒼山縣、費縣、平邑縣、莒南縣、蒙陰縣、臨沐縣
德州市:德城區
聊城市:東昌府區、臨清市、高唐縣、茌平縣
濱州市:沾化縣、無棣縣、陽信縣、惠民縣
菏澤市:牡丹區
200
泰安市:貸嶽區、寧陽縣、東平縣
德州市:樂陵市、禹城市、陵縣、寧津縣、慶雲縣、臨邑縣、齊河縣、平原縣、夏津縣、武城縣
聊城市:冠縣、莘縣、陽谷縣、東阿縣
菏澤市:曹縣、單縣、成武縣、巨野縣、鄆城縣、鄄城縣、定陶縣、東明縣
180
第二章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幹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