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第壹條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壹)規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機構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並歸檔備查,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的內容。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二)加強房源信息盡職調查。中介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委托人同意後到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房屋狀況說明書要標明房源信息核驗情況、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編號、房屋坐落、面積、產權狀況、掛牌價格、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以及其它應當說明的重要事項。(三)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內容真實、全面、準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壹房源信息應當壹致。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發布未經產權人書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四)規範中介服務價格行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由當事人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法律法規,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均須單獨標價。提供代辦產權過戶、貸款等服務的,應當由委托人自願選擇,並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中介機構不得實施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五)規範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當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並提供當地的貸款條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產信貸政策,供委托人參考。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托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六)規範中介機構涉稅服務。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協助房地產交易當事人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如實告知稅收規定和優惠政策,協助交易當事人依法誠信納稅。稅務機關對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和取得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其協助房地產交易當事人辦理申報納稅事項誠信記錄良好的,應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從業人員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不得幫助或唆使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不得倒賣納稅預約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