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休假條例
1、具體見公務員法:第三條 病假 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2、 第四條 事假 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3、 第五條 公假 屬下列情況之壹者,經領導批準,可以算公假: (壹)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4、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5、 第六條 婚假 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 6、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 7、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8、 第七條 喪葬假 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嶽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9、 第八條 探親假 公務員連續工作滿壹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壹起並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10、 (壹)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壹方探親假壹次,假期三十天。 11、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壹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系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壹次,假期二十天。 12、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兩年給假壹次,假期四十五天。 13、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壹次,假期二十天。 14、 第九條 出境探親假 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 15、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壹年。 16、 第十條 路程假 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17、 第十壹條 生育假 (壹)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18、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19、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0、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孩子的為晚育。 21、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 22、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23、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壹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24、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25、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6、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27、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壹周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壹小時的哺乳時間。 28、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壹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29、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30、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公傷假。 31、 第十三條 搬遷假 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32、 第十四條 出差假 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壹天;完成任務返回後,出差超過兩周的,給假壹天,超過壹個月的,給假兩天。 33、對於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34、 第十五條 值班假 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35、 第十六條 出國準備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36、 第十七條 駐外回國休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後,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37、 第十八條 帶薪年休假 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38、 (壹)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39、 第十九條 假期計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40、 第二十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壹;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41、 第二十壹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壹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壹;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二分之壹;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42、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43、 第二十三條 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44、批準續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定辦理。 45、 第二十四條 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壹)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46、 (二)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47、 以上(壹)、(二)項均不適用於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48、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