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