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設備,包括機關單位業務、辦公用車輛等;
(二)單價不足5萬元但批量購置的貨物,如計算機及相關設備、教學儀器設備、醫療儀器設備、圖書、壹般教學辦公桌椅等裝俱、裝備及其他設備;
(三)統壹制裝及其他統壹裝備;
(四)造價10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
(五)基本建設項目;
(六)各種大型會議、活動;
(七)其他應實行政府采購的貨物或項目。第五條 對某些不宜政府采購的特殊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可自行采購。第六條 采購方式包括詢價采購方式、協議招標和公開招標方式。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要綜合比較供應商或施工、服務單位的資信、經濟實力和經營業績等條件,以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品牌、質量、價格及售後服務等經濟指標;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還應綜合比較采購項目的特殊條件和經濟指標。
采用協議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要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政府采購的管理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作由財政部門統壹管理。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有關機關單位的行政、財務、審計及相關的專業人員組成。政府采購工作機構負責具體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為臨時性機構,不另增加編制。第八條 政府采購工作機構負責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政府采購項目標書;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招標並參與評標、議標及定標;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檢查驗收等工作。第四章 政府采購的程序第九條 政府采購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壹)每年年初,市級各機關單位將本年度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項目計劃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定後,在預算中相應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購工作機構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采購數量,打破行業和部門界限,編制統壹的采購計劃;
(三)政府采購工作機構根據采購計劃,組織項目的對外公開招標、談判簽約、驗收及售後服務等項工作;
(四)年終,政府采購工作機構將全年的各機關單位的政府采購情況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第十條 為做好政府采購工作,財政部門在安排預算時,對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要集中統壹安排,增加壹次采購的批量,減少采購批次。第十壹條 各項財政經費安排的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正式簽定合同之後的金額,直接撥款或分單位撥款。直接撥款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有關科目統壹列報決算;分單位撥款的資金由各機關單位按規定列報決算。第五章 附則第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各區、縣的政府采購工作由區縣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凡市政府以轉移支付方式補助個別區、縣執行政府采購計劃的,由區縣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組織采購;凡市政府以轉移支付方式補助有關部門或區、縣執行政府采購計劃的,由市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組織采購。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