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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進壹步加強財政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政府采購亦稱公***統壹采購,是指機關單位(含有關團體、事業單位,下同)為了開展日常工作,或為公眾提供公***服務,由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統壹購買貨物、安排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政府財政部門供給經費的機關單位均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第三條 政府采購按照公開、公平、高效、廉潔的原則進行,充分實現貨幣價值最大化。第二章 政府采購範圍和方式第四條 政府采購的範圍:

(壹)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設備,包括機關單位業務、辦公用車輛等;

(二)單價不足5萬元但批量購置的貨物,如計算機及相關設備、教學儀器設備、醫療儀器設備、圖書、壹般教學辦公桌椅等裝俱、裝備及其他設備;

(三)統壹制裝及其他統壹裝備;

(四)造價10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

(五)基本建設項目;

(六)各種大型會議、活動;

(七)其他應實行政府采購的貨物或項目。第五條 對某些不宜政府采購的特殊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可自行采購。第六條 采購方式包括詢價采購方式、協議招標和公開招標方式。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要綜合比較供應商或施工、服務單位的資信、經濟實力和經營業績等條件,以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品牌、質量、價格及售後服務等經濟指標;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還應綜合比較采購項目的特殊條件和經濟指標。

采用協議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要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政府采購的管理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作由財政部門統壹管理。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有關機關單位的行政、財務、審計及相關的專業人員組成。政府采購工作機構負責具體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為臨時性機構,不另增加編制。第八條 政府采購工作機構負責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政府采購項目標書;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招標並參與評標、議標及定標;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檢查驗收等工作。第四章 政府采購的程序第九條 政府采購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壹)每年年初,市級各機關單位將本年度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項目計劃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定後,在預算中相應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購工作機構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采購數量,打破行業和部門界限,編制統壹的采購計劃;

(三)政府采購工作機構根據采購計劃,組織項目的對外公開招標、談判簽約、驗收及售後服務等項工作;

(四)年終,政府采購工作機構將全年的各機關單位的政府采購情況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第十條 為做好政府采購工作,財政部門在安排預算時,對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要集中統壹安排,增加壹次采購的批量,減少采購批次。第十壹條 各項財政經費安排的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正式簽定合同之後的金額,直接撥款或分單位撥款。直接撥款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有關科目統壹列報決算;分單位撥款的資金由各機關單位按規定列報決算。第五章 附則第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各區、縣的政府采購工作由區縣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凡市政府以轉移支付方式補助個別區、縣執行政府采購計劃的,由區縣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組織采購;凡市政府以轉移支付方式補助有關部門或區、縣執行政府采購計劃的,由市政府采購工作機構組織采購。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