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壹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采用同壹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壹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
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銀團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銀行發放貸款時,按其承擔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二)期末,按規定計算確認貸款利息時,牽頭行按其在銀團貸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對銀團貸款利息中屬於參與行享有的部分,牽頭行應在表外進行登記。參與行應按其在銀團貸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
牽頭行實際收到銀團貸款利息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單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牽頭行將貸款利息劃給參與行時,牽頭行按劃轉的利息,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同業存款”等科目;參與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應收利息”。
(三)期末,應對銀團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並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銀團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時,牽頭行或參與行按收回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單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參與行的貸款本息由牽頭行代收的,牽頭行應於收到屬於參與行的貸款本息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牽頭行將貸款本息劃給參與行時,牽頭行按劃轉的本息,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參與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單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作為牽頭行或參與行發放的貸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