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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學指導:麻風病聯合化療及評價標準

壹、聯合化療方案

(壹)多菌型麻風(15歲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監服。

氯苯吩嗪 300毫克,每月1次監服,同時50毫克,每日自服。

氨苯碸 100毫克,每日自服。

(二)少菌型麻風(15歲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監服。

氨苯碸 100毫克,每日自服。

(三)15歲以下兒童抗麻風藥物治療劑量,可參照下表:

藥物名稱 服法 <5歲 5—9歲 10—14歲

利福平 每月1次監服 150毫克 300毫克 450毫克

氯苯吩嗪 每月1次監服 50毫克 100毫克 200毫克

氯苯吩嗪 每日1次自服 50毫克(隔日) 50毫克 50毫克

氨苯碸 每日1次自服 25毫克(隔日) 25毫克 50毫克

二、聯合化療中麻風病的分型

有兩種分型法可采用:即多菌型、少菌型與五級分類法(RidLey-Jopling分型)。不再使用馬德裏分型法。在回顧性引用過去分型資料時,可按原分型引用,但不宜套用新的分型,如需與新的分型法壹起總結,則只能按多菌型、少菌型套用。

上述幾種分型法間的關系如下表:  

分型 多菌型(MB) 少菌型(PB)

馬 德 裏

(1953年) 瘤 型(L)

界限類(B) 結核樣型(T)

未定類(I)

五級分型

(1966年) 瘤型(LL)

界限類偏瘤型(BL)

中間界限類(BB) 結核樣型(TT)

界線類偏結核樣型(BT)

未定類(I)

任何壹個部位的細菌密度 >2+ ≤2+

多菌型、少菌型與5級分型的詳細要點,請參閱衛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編印的《麻風病聯合化療手冊》。

未治療的活動性麻風的皮疹活檢,病理上可按5級分型。治療後及病情不活動的病理往往失去分型特征,難以按5級分型。

三、聯合化療對象

(壹)新病例、復發病例和耐藥病例;

(二)凡經任何其它方案治療,病情仍然活動的病例;

(三)為適應現場工作需要,凡皮膚查菌陽性的麻風病例,均按多菌型麻風聯合化療方案治療。少菌型病人的皮損如多於5塊或有3條以上神經受累,盡管各部位皮膚查菌均為陰性,也應按多菌型麻風聯合化療方案治療。

四、聯合化療療程

(壹)多菌型麻風,療程不得少於24個月。每月自服藥物不得少於20天,否則此月不計入療程。1年中至少服藥8個月,連續中斷治療超過4個月者須重新計療程開始治療。24個月療程可在36個月內完成。每年服藥時間少於8個月者為治療不規則。

(二)少菌型麻風,療程為6個月。每月自服藥物不得少於20天,否則此月不計入療程。6個月療程可在9個月內完成。連續中斷治療3個月以上者,須重復6個月療程。

關於聯合化療療程中的治療、觀察及管理工作,可參照衛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編印的《麻風病聯合化療手冊》中的規定執行。

五、細菌檢查

(壹)取材部位、方法和時間

1.取材部位:

(1)多菌型麻風,常規部位3處(耳垂、眶上、下頜),皮損3處。如無皮損,則取膝上3橫指及腕背皮膚各1處。

(2)少菌型麻風,常規部位3處(同上),皮損2處。如無皮損,則取腕背或膝上3橫指處。

註意:活動性麻風,應取皮損的中央和邊緣。如皮損已呈消退狀態,則取邊緣的內側。如遇復發可疑者,應同時在新皮損上取材。監測期間,取材應包括前次查菌(+)號最多部位。取材部位應在人體圖上註明,要註意前後的可比性。

2.取材方法及抗酸染色。

3.取材時間:

多菌型麻風,如療程兩年,則療前、療中及療後各查1次。監測期間,每年查1次。以後必要時及時檢查。若療程較長者應相應增加查菌次數。

少菌型麻風,療前、療後各查1次。監測期間,每年檢查1次。

(二)塗片抽樣復核質量標準要求。

六、臨床療效評價標準

顯著進步:活動性皮損面積縮少50%或50%以上,結節明顯縮小變平,浸潤顯著吸收;皮膚查菌指數每年下降0.5或0.5以上對數單位。

進步:活動性皮損面積縮小不到50%,結節變小,浸潤有壹定程度的吸收;皮膚查菌指數每年有所下降。

無變化:皮損及細菌指數基本無變化。

惡化:皮損擴大或出現新皮損,細菌指數升高。

七、聯合化療的停藥標準

完成規定的聯合化療療程後,在以下情況,可停止治療進行監測。

(壹)多菌型麻風:

1.臨床顯著進步,皮膚大部分消退或持續消退;

2.皮膚查菌陰轉或細菌指數較治療開始時下降1.0或1.0以上,並持續下降。

(二)少菌型麻風:

1.原有皮損有消退或無擴大,未出現新皮損;

2.無新的神經受累或肌麻痹現象。

多菌型麻風臨床和細菌檢查無進步者,應分析原因及時正確處理,如考慮為耐藥者應立即上報。少菌型麻風在完成療程時,皮損無進步,甚至出現新的損害或皮膚查菌陽性者,可按多菌型麻風聯合化療方案治療。

八、完成治療

麻風患者完成聯合化療療程(多菌型兩年,少菌型6個月)且達到上述停藥標準者為完成治療。完成治療的病例應及時評價,每年匯總逐級上報。

九、完成治療後的監測

完成治療病例在停止抗麻風藥物治療後,必須由皮防機構進行管理監測。多菌型病例至少監測五年,少菌型病例至少監測兩年。完成監測的病例應及時評價,每年匯總逐級上報。

十、非活動病例標準

完成治療的病例在監測期間或監測期後活動性癥狀完全消失,且多菌型麻風在皮膚查菌陰性後,每3個月查菌1次,連續兩次檢查,持續陰性者和少菌型麻風在活動性癥狀完全消失後皮膚查菌仍為陰性者為臨床不活動(即臨床治愈)。臨床不活動的病例不列為現癥病人,但仍須按計劃完成監測。非活動病例每年匯總逐級上報。

十壹、復 發

(壹)復發的定義:

麻風患者經治療達到臨床不活動後,又出現麻風的活動性癥狀或皮膚查菌陽性或新皮損活檢符合麻風的病理改變時,稱為復發。

(二)復發的診斷:

1.對疑為復發的病例,應註意與I型麻風反應及其它皮膚病鑒別;

2.臨床不活動病例,皮膚查菌重新呈陽性時,必須認真核實;

3.對疑為復發的病例,均應進行病理檢查;

4.復發的診斷,必須經省、地(市)麻風防治單位兩名有經驗的醫師根據臨床、細菌和病理檢查綜合判斷後作出診斷,並報省皮膚病防治機構。

(三)復發的處理

1.分析其復發原因,凡復發的多菌型病例,應盡可能與有關單位聯系做鼠足墊試驗,鑒別是否為耐藥病例;

2.非耐藥復發的多菌型病例仍用利福平、氯苯吩嗪和氨苯礬聯合治療,直至臨床不活動。若為耐藥病例(待切取標本作鼠足墊接種確定後),即應更換藥物進行聯合化療,直至臨床不活動。復發的少菌型病例可按多菌型聯合化療方案處理;

3.復發者即為現癥病人,其家屬按規定每年體檢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