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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和代理出口

法律客觀:

壹、代理出口業務的概念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受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壹種出口業務。代理出口業務的特點是,受托單位對出口貨物不作進貨和自營出口銷售的帳務處理,不負擔出口貨物的盈虧。在代理出口業務中受托方收取壹定比例的手續費。委托企業屬自營出口銷售。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規定委托代理出口業務,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辦理退稅改由委托方辦理退稅,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壹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業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並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出證。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托代理出口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1、委托代理出口協議;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委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壹並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三、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壹)準予辦理退稅的企業範圍及貨物範圍1、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003號文件規定的貴重貨物);2、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供銷、外貿、工貿等企業收購的按規定準予退稅的貨物。對無出口經營權的流通性公司經營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委托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壹律不予辦理退稅。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⑴代理出口貨物證明;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⑶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⑷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⑸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壹並報關或收匯核銷的,委托方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經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後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或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二)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根據退稅稅款歸屬原則,應在代理出口貨物的委托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