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協管理條例原文第八條(部分原文如下):
第八條每次公益活動中,誌願者按正常學時計算,即壹小時為壹公益學時。每1個公益學時換算成綜合素質加分為0.3分(約為總成績的0.1分)。
第九條青協有權將根據活動的內容和性質對公益學時酌情加減。
第十條誌願者在報名參加後需要按照活動規定準時到達活動集合場地,如果不能參加活動,需要提前壹定的時間聯系青協工作人員取消報名。否則會有相應懲罰(詳見第六章)。
第十壹條誌願者在活動進行過程中不得中途退出,否則會有相應懲罰(詳見第六章)
第十二條院系活動中,活動負責人也可以是誌願者,其公益學時按誌願者服務時間來定,每工作1小時記為壹個公益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