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交易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房屋中介費按2%收取;國家規定房產的中介在房屋成交價格的3%以內,不過大多行內在按1%實行,而且還可以跟中介講價錢;
2、房產交易額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之間的,中介費按1%收取;如果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3、房產交易額為100萬元以上的,中介費按0.5%收取,房屋中介費收取項目主要包括:
(1)咨詢收費,包括口頭咨詢和書面咨詢,其中口頭咨詢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書面咨詢費又分為普通咨詢報告收費標準為300-1000元,復雜壹點的咨詢報告收費標準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
(2)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3)房地產經紀收費,房屋中介接受委托,進行代理所收取的傭金。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謂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