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區別,改革後工商局與相關機構被並入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法律依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三十四)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壹的市場監管,是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關鍵環節。為完善市場監管體制,推動實施質量強國戰略,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壹步推進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統壹登記市場主體並建立信息公示和***享機制,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反壟斷統壹執法,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負責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統壹管理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工作等。組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註冊並實施監督管理。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