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同時,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同時,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