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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麽

壹、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不屬於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並留存涉密載體;知悉範圍內的人員,未經批準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範圍內的人員離職離崗後,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等。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國家秘密載體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普通郵政、快遞、物流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泄密,應當嚴格禁止。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應該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使涉密載體始終處於有效控制之下。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復制、摘抄涉密文件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像;私自留存、存儲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國家秘密載體。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國家秘密知悉範圍的擴大,造成國家秘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互聯網、固定電話網、移動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等公***信息網絡,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都無法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秘密。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的;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將使其中的信息處於無保護狀態,十分容易被竊取,存在嚴重泄密隱患。

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統受到遠程控制,導致國家秘密被竊取。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將使國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泄密。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是指為確保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裝在涉密信息系統中,對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防護的應用程序。擅自卸載、修改,將造成涉密信息系統技術防護和管控能力下降或喪失,大大增加泄密風險。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即使刪除仍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恢復,存在嚴重泄密隱患。

二、違反的後果:

1、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三、泄密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1、無非就是讓企業的壹個經濟利潤受到了壹個影響,他會使得這壹個企業的某壹個環節出現了壹個問題,然後給個人的壹個影響泄密的話,會讓壹個人的壹個信用會流失,然後也會讓他在這壹個領域無法利除;

2、給個人造成名譽,家庭,經濟等損失。

四、保密的重要性:

1、保密工作的好壞關系到國家利益或者企業的利益,泄密行為是壹種犯罪行為。因此,要求機關工作人員時刻要強化保密意識,加強保密意識,認真做好保密工作。

2、牢記保密責任,與時俱進,不斷適應新時期下的保密工作,就能把保密工作做好,確保保密信息不泄露,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為企業發展和穩定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