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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上述單位按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到市環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市環保局審核相關材料後,報省環保局審批(其中涉外放射源還需到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