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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淵源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兩種:壹是國際習慣,壹是國際條約。

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關系中為各國所***同遵守的那些行為習慣。它有兩個要素構成:壹是各國對它的不斷重復,二是各國對它的法律確認。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對各國有約束力。比如外交特權與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國交往中形成的壹種慣常做法。我國古代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的做法。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實踐。這些做法中的壹部分後來逐步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轉變成為國際習慣。“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不同,後者範圍更為廣泛。除作為國際法淵源的國際習慣之外,還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通行做法。

國際法的另壹種淵源是國際條約。按照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國際條約是指國家之間所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今天,國際條約已經成為國際法最主要的淵源。譬如,在聯合國登記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邊條約有300多個,其中我國參加的就有200多個。此外,世界各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條約更難計其數。我國和其他國家締結過的雙邊條約已經超過了壹萬個。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不同,國際條約壹般只對其締約國有約束力。今天,許多原以國際習慣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法規則,都已經條約化。如關於外交特權與豁免的規則,已經由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加以編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