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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刺史和太守分別是什麽職務

1、刺史,又稱刺使,職官。秦制,每郡設禦史,任監察之職,稱監禦史(監郡禦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禦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禦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各部始置刺史壹人。“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壹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壹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2、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壹郡的最高行政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歷代沿襲不變。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擴展資料:

刺史制度在中國古代是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於探討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系,以及進壹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