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釋義本條是對傳染病的疫情報告人、疫情報告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的規定。
壹、責任疫情報告人
本條規定的責任疫情報告人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執行職務的人員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指從事疾病預防控制、醫療、采供血、檢疫業務的人員,二是上述人員正處在實施疾病預防控制、醫療、采供血、檢疫的工作期間。
二、屬地管理原則
屬地管理原則,指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後,按照行政管理區域,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再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逐級上報或者進行直報。
疫情報告必須遵循屬地管理原則。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同樣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三、疫情報告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
2003年11月7日,衛生部頒布的《突發公***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報告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
(壹)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於2小時內、農村應於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二)對其他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於6小時內、農村應於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三)對丙類傳染病和其他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