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解決方法是指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民商事實體規範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
為了克服沖突規範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不徹底性,更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國際實踐中出現了另壹種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或借助在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統壹起來,直接適用於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而在所涉問題上避免和消除有關民商事法律沖突。正因為這種國際統壹實體私法把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法統壹起來,明確地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起到了直接的調整作用。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解決方法由於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因而它優於沖突法解決方法,是壹種積極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出現應該被視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自然進程,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手段日趨完善的壹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根據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淵源,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法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法,而前者又有雙邊條約解決方法和多邊條約解決方法之分。目前,國際上已有不少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實體法公約,但規定有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規範的雙邊條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壹些國際慣例。由於這些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壹實體私法規範,有的不及國際條約中的統壹實體私法規範明確、具體,並且大多為需要當事人選擇才能適用的任意性規範,所以,國際慣例中的統壹實體私法規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國際條約中的實體規定。
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出現和發展,雖然增加了壹種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新方法,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已有的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規範十分有限。從適用範圍方面講,其只適用於部分國家,從內容範圍方面講,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領域。加之各國法制差異如此之大,以至於至少在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實現全球法制統壹的曙光。因此,在現階段,國際統壹實體私法並不能取代沖突法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