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雙方***同協議決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2、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事先的約定,單方面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3、如果對方的違約行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的程度,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與對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擅自違約的後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壹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壹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已經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