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余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壹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拓展:
停薪留職手續辦理如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