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規模納稅人與專票的基本概念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專票,即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專票抵扣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壹般情況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相對簡化,稅務管理較為寬松,為避免稅務漏洞和簡化稅務處理流程,稅法規定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完全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他們仍可通過其他途徑降低稅務成本。
三、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降低稅務成本
雖然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專票,但可以通過合理規劃和優化稅務策略來降低稅務成本。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國家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值稅起征點、稅收減免等;同時,加強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經營效率,從而減輕稅務負擔。
綜上所述:
小規模納稅人專票不可以抵扣。這是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特點和稅務管理要求所決定的。然而,小規模納稅人仍可通過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加強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式來降低稅務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規定:
壹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