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是指對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估。它是預防職業病發生的壹個重要環節。通過檢測評估,可以明確危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和暴露水平,為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職業危害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塵、噪聲、振動等。在檢測評估時,應當對這些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和控制。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工種、不同崗位的特點,進行相應的評估和控制。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需要專業的檢測機構和人員進行。他們會采用先進的檢測儀器和方法,對工作場所中的空氣、水、土壤、生物樣本等進行檢測,獲取相關數據,並根據這些數據確定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和暴露水平。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3、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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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壹次全面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工作場所內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