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上訴多長時間開庭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二審法院受理後的期限,刑事案件最長二個半月,民事案件三個月。 而 壹審 法院多長時間內要把案子移送給二審法院還真沒有明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修正案關於第 二審程序 的規定 第壹百六十二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三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號碼、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四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五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 證據 ,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壹百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壹律使用裁定。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