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為收養協議書;
2、寫明送養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第壹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麽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3、寫明收養的詳細事項、收養時間;
4、雙方在協議上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收養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收養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