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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不動產證要哪些材料

辦理不動產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有:登記申請書,原件;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建設單位申請業主***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需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有房的證明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有房屋的證明為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為原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賬證明,原件。

房屋不動產證辦理流程如下:

1、辦理初始登記:購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內,將其房屋產權等級資料報送房管部門,由房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

2、填寫《房屋權登記申請表》;

3、領取房屋測繪表;

4、在開發商處領取辦證相關文件:相關文件主要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

5、交公***維修金、契稅等費用;

6、提交申請材料;

7、領取房屋產權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