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壹開征的費種,其開征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征收管理
1、教育費附加由稅務局負責征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概述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