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範管理和服務,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的憑證。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
壹、所需材料:
1、《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結婚證;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己婚人員,未育的,需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壹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屬於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辦理部門:申請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辦理程序:持上述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後留復印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可留材料原件進壹步核實。
辦理時限及結果: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壹步核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擴展資料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
壹、暫住人口向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時, 須出示戶籍所在地鄉( 鎮)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婚育證明。對未出示婚育證明的, 公安機關應在辦理暫住登記時註明情況, 並及時通知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二、暫住人口來本市務工、經商、生活的, 須憑婚育證明, 向暫住地鄉( 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登記, 領取《北京市暫住人口計劃生育證》後, 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接收其從業或居住的單位、個人方可辦理務工、經商或房屋租賃手續。
三、暫住人口在暫住地生育子女的, 須持戶籍所在地鄉( 鎮)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生育證明, 到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異地暫住的, 須在外出前與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由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婚育證明。
對未落實可靠節育措施或因超計劃生育受到處罰尚未執行完的,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不予出具婚育證明, 有關部門不得出具相應的務工、經商等有關證明。
五、醫療單位應積極協助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未持生育證明的孕婦, 應動員其終止妊娠, 並立即通知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六、外地暫住人口無生育證明懷孕的, 限期終止妊娠, 逾期不終止妊娠的, 務工、經商的, 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務工證、營業執照, 直至其終止妊娠。
外地暫住人口超計劃生育的, 由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按《北京市違反< 計劃生育條例> 處罰辦法》規定的社會撫育費標準處以罰款, 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吊銷務工、經商證照和暫住證, 動員其離開本市。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