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事部門應明確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縣級可設兼職人員),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信訪工作。第六條 人事部門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人事政策法規;
(二)認真處理屬於人事部門工作範圍的來信來訪;
(三)承辦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五)向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交辦信訪案件,並負責督促、檢查,直到解決為止;
(六)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與人事工作有關的重要信訪案件;
(七)建立健全人事信訪工作制度,開展信訪工作研究,組織信訪工作經驗交流,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八)其他人事信訪事宜。
對不屬於人事部門管理範圍的信訪問題,應及時轉請或介紹到有關部門處理。第七條 人事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應加強對人事信訪工作的指導、檢查和協調,並著重處理下列信訪問題:
(壹)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需要直接審理或查辦的;
(二)已經由下壹級人事部門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仍不服需要復議的;
(三)要求合理,有關部門或單位長期拖、頂不辦的;
(四)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案件需要協調處理的;
(五)涉及地、市、州、盟以上人事部門領導人嚴重違法亂紀的;
(六)其他重要信訪問題。第八條 地、市、州、盟人事部門應積極幫助和具體指導下級人事部門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問題。對下列案件,應直接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壹)本行政區域內“老、大、難”信訪問題;
(二)當事人不服下壹級人事部門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三)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其他重要信訪問題。第九條 縣級人事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內的人民來信來訪問題,認真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要十分重視首次來信來訪。力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減少重信、重訪、越級上訪。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第十條 人事部門處理、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各負其責,各盡其職。第十壹條 各級人事部門對來訪人員要滿腔熱情,禮貌待人,文明接待,耐心聽取來訪人的意見和申訴。凡是符合政策能夠解決的問題,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解決;要求雖然合理,但在目前政策上還不能解決的,要耐心解釋;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講明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第十二條 對集體來訪(反映同壹問題的來訪人數在五人以上)應列為重要案件,采取積極慎重的態度,做好疏導工作,就地解決問題。對壹些涉及面大、情況復雜的重大疑難集體上訪案件,處理有困難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同采取措施處理。第十三條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必須講求質量,做到不積壓,不拖延,無差錯,件件有著落,有回音。具體辦法:
(壹)對詢問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方面的來信,承辦單位要按現行政策規定給予及時答復。
(二)對人事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來信,要持歡迎態度,凡屬有參考價值的,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參閱,並復來信人給予表揚和鼓勵。
(三)對下級人事部門處理不當,本人申訴理由正當的來信,要立案辦理。
(四)對反映緊急重大問題的來信,要及時摘報,附原件送領導閱批,並按領導批示辦理。
(五)對壹般來信,用轉辦單分別轉請有關地區或部門處理,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