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國與乙國相鄰,為謀求***同發展,多年來,兩國間簽署了若幹個雙邊協議、協定。後甲國分立為東甲、西甲兩國。現問,如果所涉各方之間尚沒有新的相關協議達成,那麽,根據國際法中有關國家繼承的規則,對於東甲、西甲兩國,下列哪項條約可以不予繼承?
A.甲乙兩國間的大陸架劃界條約
B.甲乙兩國界河航行使用協定
C.甲乙兩國和平友好***同防禦條約
D.甲乙兩國關於界湖水資源灌溉分配協定的
答案:C
解析:國家繼承的對象分為關於條約方面的繼承和非條約事項的繼承。條約繼承的實質是在領土發生變更時,被繼承國的條約對於繼承國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壹般情況下,與領土有關的“非人身性條約”,如有關領土邊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條約,屬於繼承的範圍;而與國際法主體人格有關的所謂“人身性條約”以及政治性的條約,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同防禦等條約,壹般不予繼承。本題ABD都屬於“非人身性的”條約。只有C項是屬於政治性人身性條約,可以不予繼承,應為答案。
16.甲國某船運公司的壹艘核動力商船在乙國港口停泊時突然發生核泄漏,使乙國港口被汙染,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甲乙兩國都是《關於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及《核動力船舶經營人公約》的締約國,根據上述公約及有關規則確定,乙國此時應得到7800萬美元的賠償,但船運公司實際賠償能力最多只能夠負擔5000萬美元。對此事件,根據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甲國國家對乙國承擔的義務是什麽?
A.甲國國家應承擔全部7800萬美元的賠付
B.甲國有義務在保證船運公司賠付乙國5000萬美元的同時,船運公司無力賠付的其余 2800萬美元,由甲國政府先行代為賠付
C.甲國有義務保證督促船運公司進行賠償,但以船運公司能夠負擔的實際賠償能力為限,即只能賠付5000萬美元,其余2800萬美元可以不予賠付
D.由於該行為不是甲國國家所從事,故甲國國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擔任何義務
答案及解析:B 此題關鍵是理解國家責任制度的新發展。國家責任是國家因違反其國際義務的國際不當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國家不當行為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國家不當行為構成要件包括:(1)是可歸因於國家;(2)行為性質上違背國際法義務。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科技迅猛發展,各國在工業生產、核能利用、外層空間控制以及國際海底開發等領域活動日益頻繁,這些活動雖不是國家不當行為,但確容易給其他國家帶來潛在的威脅或損害,因而被稱為“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依據傳統的國家責任制度,這些行為不是國家不當行為,國家對該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這明顯有違公平法理。因此,國際上為了解決這些行為給他國造成損害時國際責任承擔問題,制定了壹些公約如《外空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導致的國家責任視為壹種新的國際責任,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創立了三種新的責任制度,分別為:(1)國家責任制,即由國家承擔對外國的賠償責任;(2)雙重責任制,即國家與營運人(具體致害人)***同承擔責任,國家應保證營運人賠償,營運人無力賠償部分由國家負責賠償;(3)營運人自己承擔有限賠償責任,無論營運人是國家或私人企業。本題中,關於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和《核動力船舶經營人公約》均采第二種責任制度。甲、乙兩國既然都是上述公約的締約國,雙方當然應依照公約規定雙重責任制解決損害賠償問題,故B項正確。其中A項是國家責任制,C項是營運人責任制,均不符合題意。
17.甲國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對乙國商船從事海盜活動,造成多人死亡;同時詹氏曾在丙國實施搶劫,並將丙國壹公民殺死。現詹氏逃匿於丁國。如果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任何司法協助方面的多邊或雙邊協議,根據國際法中有關規則,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乙國
B.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丙國
C.丁國有權拿捕詹氏並獨自對其進行審判
D.甲國有權派出警察到丁國緝拿詹氏歸案
答案及解析:C 引渡是國家間的壹種司法協助行為。在國際法上,除非兩國之間有關於相互引渡的雙邊條約,否則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壹國是否接受他國引渡請求,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本題中,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司法協助條約,所以丁國沒有義務將犯罪嫌疑人詹氏引渡給任何壹國,因此A、B錯誤。本題設計另外壹個考點是國家的管轄。在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沖突時屬地管轄優越。由於詹氏多次在公海從事海盜活動,而海盜行為是國際犯罪行為,各國依據國際法都對其享有管轄權,因此丁國可以逮捕詹氏並進行審判,C項正確。詹氏雖是甲國人,但壹國警察制度只是各國國內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警察行使職權僅限於壹國之內特定的社會治安事務,不可能到他國行使職權,因此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