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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範圍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範圍如下:

1、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吧、酒吧等;

2、廣告業:指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燈箱、招牌等形式對商品或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管理:

1、資金分配: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壹定比例分配給文化、藝術、體育等部門;

2、項目支持: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文化設施建設、文化活動、文化遺產保護等項目;

3、監督管理: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收支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4、財務公開:定期公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5、效果評估:對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效果進行評估,以指導後續資金的合理分配。

綜上所述,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涵蓋了娛樂業和廣告業兩大領域,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吧、酒吧等娛樂場所,以及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燈箱、招牌等多種形式進行商品或服務宣傳的廣告服務,體現了對文化市場多樣化經營活動的廣泛覆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