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確保財產安全和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經理、廠長是企業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
第三條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成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四條公司設保衛幹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安全保衛責任人,切實負起安全保衛責任。
第五條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進行安全培訓。
第六條各企業對“三來壹補”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任,要敢抓敢管,不能無原則放任告遷就。簽約時要定明凡外商人為造成我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各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應接保險要求購買保險,確保固定資產安全。
第八條落實防火措施:
1.辦公室、工廠、倉庫和宿舍樓設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業應定期檢查消防栓是否完好無損;
2.辦公樓、工廠、倉庫和宿舍樓要按消防規範要求配備各種滅火筒,並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火藥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規範要求完善存放,並派專人保管,不得亂放、混放;
4.工廠、倉庫未落實消防措施的,不得開工、使用;
5.進行明火作業(如電焊等),應先報領導批準,同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6.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準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嚴禁違反安全規範亂拾建築物;
8.宿舍與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分開,保持安全間隔,嚴禁混雜在壹起。
第九條抓好安全用電:
1.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範的,應及時更換;
2.嚴禁擅自接駁電源和使用額外電器,不準在辦公室、集體宿舍和生活場所使用電爐;
3.配電房、空調機房、電梯機房等重地,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非專業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第十條落實防盜措施:
1.工廠、倉庫、辦公大樓應投有門衛;
2.財務室、保密室、倉庫等重要部門要安裝自動報警器,下班時要接通報警器的電源;
3.重要部門的房間要設置鐵閘鐵窗,辦公房間無人在內時要關好門窗和電燈;
4.公家財物不能隨便亂放,重要文件及貴重物品必須鎖好;
5.車輛停放時應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第十壹條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要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壹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範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壹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下屬公司、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企業的安全保衛制度